我市六措并举抓实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精雕细刻网
2025-04-05 17:07:51
古代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早已指出这层道理,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该法,医生、医院和学校都有义务向本地区所在的公共卫生机构报告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传染性病例,卫生部门可以对传染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可以要求法院对病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并可以要求警察协助执行法院的命令。
深夜,北京市疾控中心对患者咽拭子标本检测显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为阳性。第五天(6月4日):北京市专家组会诊后,判定其为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患者。若卫生总局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在有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美国或其属地、或者从某一州或某一属地传入另一州或另一属地的必要时,经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有权制定和实施传染病控制条例,包括阻止传染病蔓延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卫生检疫措施。同时在必要时,为防止新型传染病蔓延,都道府县知事可劝告、强制被怀疑感染的患者到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关住院接受观察、治疗。第四天(6月3日):9时到第二炮兵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11时由120救护车转入地坛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尽管人们对于此条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例如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难以定论,因此不便依据该条规定针对此类行为实施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法律惩戒力度不大,但人们可以由此看出何某的主观放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小。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政府更是办有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和网站,具有强大的媒体公关能力和新闻发布平台。
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公信。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这种所谓的诽谤政府也是不能成立的。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在国外,政府通常都设立公共关系部门,与媒体进行协调与沟通,并且也有进行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平台。所以,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站起来,人人都来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的轨道行使。
但是,对于公法人的国家机关来说,他们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政府不享有名誉权,但政府官员享有名誉权,公民不能损害政府官员的名誉,当然,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提起诉讼时,理论上讲应当先证明批评者具有实际恶意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所确立的原则)——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新商报》4月21日) 在王帅案中,王帅的帖子没有针对任何一名官员而是批评政府,而诽谤罪,其犯罪对象是针对自然人,因此,警方以诽谤罪对王帅立案师出无名。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这一罪名立法依据在于,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因为,相对于与单个公民而言,掌握了公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很强的媒体公关能力和众多公共资源,可以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一个能容忍公民批评的政府才有可能有为公众谋福利的动力,最终才能获得政府高效运行所必备的公信。原载《公盟评论》2009年第5期 进入专题: 政府 名誉权
(《新商报》4月21日) 在王帅案中,王帅的帖子没有针对任何一名官员而是批评政府,而诽谤罪,其犯罪对象是针对自然人,因此,警方以诽谤罪对王帅立案师出无名。但是,对于公法人的国家机关来说,他们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
但是,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的利益,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从而背离组建政府的宗旨。所以,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站起来,人人都来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的轨道行使。
政府不享有名誉权,但政府官员享有名誉权,公民不能损害政府官员的名誉,当然,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提起诉讼时,理论上讲应当先证明批评者具有实际恶意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所确立的原则)——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通常不承认政府享有名誉权,不允许政府提起诽谤之诉。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就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因为公民不具备侦查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公民不是中纪委,不可能等到调查清楚真相后再来监督。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自然人的名誉权向特殊法人(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一些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他们公司声誉的损害,直接导致他们的生产经营蒙受损失。一个能容忍公民批评的政府才有可能有为公众谋福利的动力,最终才能获得政府高效运行所必备的公信。政府完全可以通常自办的媒体或者通过新闻发布、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所谓的失实批评,无须进行名誉权的诉讼更遑论借助诽谤罪来维护自身的声誉。
(参见李咏《论政府无所谓名誉权》) 然而,总是有人担心,如果政府不享有名誉权,那么一些人捏造事实肆意攻击政府,岂不会动摇我们的统治根基?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同样,在吴保全案中,法院认为,吴在没有全面了解康巴什新区开发情况的前提下,只听信少数人言语就公然在网上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
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重申了这一点,指出由政府机构提出诽谤诉讼是违宪的。原载《公盟评论》2009年第5期 进入专题: 政府 名誉权 。
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从理论上讲,名誉权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政府所需要的公信,恰恰是建立在允许民众的批评基础上,甚至包括不当和失实的批评。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这一罪名立法依据在于,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
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这种所谓的诽谤政府也是不能成立的。
而且,即使是公民的批评失实,政府也无须通过所谓的名誉权保护来维护声誉。因为,相对于与单个公民而言,掌握了公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很强的媒体公关能力和众多公共资源,可以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
从理论上讲,政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由民众赋予其权力,并由民众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民众服务。在国外,政府通常都设立公共关系部门,与媒体进行协调与沟通,并且也有进行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平台。
在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者论著中,也是始终不承认政府享有名誉权的。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公信。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政府更是办有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和网站,具有强大的媒体公关能力和新闻发布平台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理由是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是其他民主自由和一切权利的前提,司法独立固然重要,但它低于言论自由的权利,当二者不能兼顾时,言论自由优先。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现在美国法院使用的是第三种,即法院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命令律师和证人不与媒体讨论案件,但律师在已经存在对被告不利的报道的前提下进行的必要的回应以及对案件进展情况、程序问题对媒体发表言论,不受限制。这次审判中,联邦法官下令对Bobby Seale进行上枷和禁言,因为他在审判中与另一名被 告发生激烈争吵,他被带出法庭暂停参加审判,事后对其进行单独审判。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1985年,世界法学家协会以解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目的,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它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这样定位的: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